12-20 22:37:03 浏览次数:732次 栏目:规章制度
□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文件处理日数的统计
(一)各收发人员根据”收(发)文登记单”第一联,业务接洽便函第一联(发文)及第四联(收文)分别造具”文件处理统计表”一式二份,于翌月五日前,一份呈送经理核阅后存经理室备查(全公司的”文件处理统计表”应呈总经理核阅后存总经理室备查),一份自存。
(二)处理日数计算标准
1.收文案件:自总收文之日起至复文发出或文件归档之日止,所需日数扣除例假日后为实际处理日数。
2.发文案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其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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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文件处理之稽查
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不定期派员稽查各部门之文书处理情形并随时予以辅导,如有异常应即通知经办部门主管处理之。
[Page]第六十二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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